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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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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劳动保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19   编辑录入:xjh

文号:劳社秘〔2006〕1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牺牲、病故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优字﹝2005﹞145号)和安徽省劳动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有关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按照本人生前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退休费(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的20个月标准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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