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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安徽人事编制网 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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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发[2004]36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4]13号)、省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和《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截至2004年6月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职在省内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满1年不满3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满3年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职务工资;满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此外,上述人员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以上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的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二、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相当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离岗到省内领办民营企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在编制内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或辞职继续在民营经济创业,并享受本意见第三条优惠政策。对3年期满后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去公职在省内领办和创办民营经济并符合辞职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创办民营经济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对辞去公职领办和创办民营经济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原单位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其创业提供必要的优先帮助。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辞去公职和办理提前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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