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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江堤防绿化的防护和经济效益,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及其安徽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绿化造林
第二条 绿化造林要制定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分类指导的思想,实行绿化、美化相结合,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堤防绿化造林,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根据内、外护堤地、滩地、洲地的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树种,合理配置,科学种植。
第四条 绿化造林要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经营, 林木更新与林木资源培育并举,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 造林前,造林地必须落实管理措施,实行绿化、苗木抚育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造林,必须按照造林规划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计划,报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林木间伐与砍伐,必须报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审批,并交纳其林木收入的10%作为堤防绿化管理资金,集中用于技术培训、扩大再生产等费用。
二、育苗
第八条 苗圃地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与生产经营,定向培育苗木,严格遵照育苗技术规程,确保合格苗出圃。
第九条 育苗生产计划根据年度造林和市场需要制定,实行成本核算,控制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堤防绿化开发利用
第十条 对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投资的绿化项目,与项目单位签定开发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确定分成比例。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四、检查验收、奖惩
第十一条 各单位植树造林结束后,由省、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处)组织春、秋二次检查验收,作为各单位河道管理年度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造林、林木更新、育苗需建立绿化档案,以便掌握堤防绿化资源的动态变化。
第十三条 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定期对绿化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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