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信心 知难而进 全面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 沈泰

 

长江中下游河道全长1800余km,可采砂江段主要集中在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苏4省。河道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近10年来规模不断扩大,非法采砂活动亦愈演愈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2002年元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标志,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一年多来,在水利部的正确领导下,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与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力配合,在禁采管理、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遏制了曾经猖獗一时的非法采砂活动,乱采滥挖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

一、无序开采江砂的主要危害

1.危及堤防安全

沿江日益加剧的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堤防造成了严重威胁。乱采滥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江段的河床结构和水流走势,使已有的防护工程失去作用,不仅造成浪费,而且增大了险情发生率。

2.影响长江航运安全

乱采滥挖江砂对航运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众多采砂、运砂船只拥塞挤占主航道,遮挡航行标志,造成船舶航行、停靠困难,船只搁浅、碰撞等海损事故频繁发生。另一方面,采砂引起河势变迁、水流变化,使沿江港口、码头作业困难,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港口、码头淤废,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扰乱社会治安

在一些采砂船聚集区,为争抢采砂点,常常发生打架斗殴并滋生恶势力。更有甚者,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出现。非法采砂给沿江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此外,非法采砂还损毁过江通信设施,破坏水生环境,造成国有资源的大量流失。

二、贯彻《条例》,加强采砂管理

1.制订《条例》实施细则,编制长江河道采砂规划

2002年7月,为协调各省、直辖市《条例》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长委组织召开了《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交流研讨会,召集沿江8省、直辖市参与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员,研究起草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奠定基础。2002年12月,经过十余次讨论修改,征求沿江8省、直辖市和交通部门意见后,长委正式向水利部报送了《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

长委还会同中下游有关省、直辖市开展了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划任务书的进度安排,长委首先编制上报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水利部已于2002年4月批准了该应急报告。在此基础上,长委克服困难,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历时半年多编制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充分考虑各地的要求,该规划适当地增加了采区,使规划采区达到33个,近期年度控制开采量为3400万t,采砂船控制数量为98艘。2003年初,水利部已批复了这项规划报告。该规划的编制完成,为长江中下游解禁后科学开采江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与此同时,长委积极开展了长江上游干流河道宜宾至宜昌段采砂规划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组建机构,抓紧监督执法装备建设

经水利部批准,长委专门增设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具体负责对长江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协调等工作。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内设综合、砂政、督察、规划四个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自2002年3月组建以来,采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了各项工作,组建了鄂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监督执法巡查队伍,以加强边界河段采砂管理的协调工作,积极为开禁后的管理创造条件。

为满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长委还抓紧开展了监督执法装备建设,通过招标选择了生产厂家,第一艘监督执法船已于2003年1月23日建造完成,另有9艘监督执法船正按合同要求抓紧建造。执法装备的按期投入使用必将大大地促进采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依法加强工程采砂项目的审批管理

依据《条例》规定,长委对武汉市江堤整险加固工程武金堤取砂吹填、长江镇扬河段和畅洲左汊口门控制工程建设用砂、江苏太仓港二期围滩吹填工程取砂等3个工程采砂项目组织专家审查并进行了审批。另外,对长江张家洲南港航道整治工程采砂提出了意见。在工程采砂项目的审批工作中,做到坚持原则,从严把关,逐步规范审批程序,保证了工程采砂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已实施的工程采砂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促使采砂作业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

4.加强船只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采砂船登记造册和集中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对现有采砂船只的登记造册和采取集中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擅自外流的采砂船只数量,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采砂取得了一些成效。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长委加大巡查、明察暗访、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重要节假日前长委都发通知要求加强禁采管理,多次组织或参加水利部检查组,对长江中下游4省禁采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了汛期、汛后禁采的监管力度,及时、有效地遏制了非法采砂反弹势头。

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形势严峻

目前,长江采砂管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首先,非法偷采船只众多,船舶规模越来越大,设备先进,偷采方式灵活多变,手段不断翻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长江共有各类采砂船约1500艘。长江中下游采砂船只共计约1100艘,其中大型吸砂船约200艘,抓斗、链斗式采砂船700余艘,小型吸砂船200余艘。但是,“三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齐全的采砂船仅占总数约10%,大部分采砂船既无船名也无船号。在采砂船的分布上,湖北省有191艘,安徽省有135艘,江西省有162艘,江苏省有16艘。其中,已经集中停靠管理的采砂船有200余艘,只占总数的4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未纳入集中管理范围的采砂船为数众多,且分布在长江几千公里的河道上,管理难度大,对建立良好的河道采砂秩序仍有威胁。

其次,在非法采砂的暴利驱使下,仍有单位、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于不顾,继续偷采江砂,非法牟利。一方面,由于经济利益的作用,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暴利的驱使与支持,有的地方滋生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干扰正常采砂秩序的恶势力。因此,有些地方在查处非法采砂案件时,经常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阻力,个别地方甚至还发生了暴力抗法的事件,这就说明非法采砂活动,其现象在江上,但根子在岸上。

第三,现有管理部门与执法队伍力量有限,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也影响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地方和部门多,协调工作量非常大;与非法采砂的暴利相比,现有的处罚规定还偏轻,对个人的处罚缺乏相应条款,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对规范采砂管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有充分的认识,做好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并协助沿江各省、直辖市迅速建立起超过对方的打击能力。

四、2003年的工作重点

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争取在2003年汛后逐步实现开禁,我们必须要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开禁前原则上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的要求,积极、慎重、稳妥地抓紧做好每一项工作,为开禁后的管理做好准备,同时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1.严格执行长江中下游采砂规划

2003年2月,水利部批复了长委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地方水利部门编制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我们要按照水利部批复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并尽快落实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各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并落实好编制工作经费来源。

目前,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尚无统一规定,为规范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保证技术成果质量,长委正在编制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大纲及技术要求,拟尽快审定试行。要尽快制定采砂许可行政审批程序,严肃审批制度,强化审批管理。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违反规划的行为发生。江砂具有易流动的特点,各采区砂的储量处于动态变化中,在采砂作业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河道观测,及时掌握河床断面形态的变化情况,不断积累资料,为科学合理地开采江砂提供基础和依据。

另外,水利部批复长江上游河道宜宾至宜昌河段采砂规划任务书后,要早日启动规划报告的编制工作。

2.《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要严格施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制订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在长江开禁前完成。《条例》颁布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施行,这是保障《条例》实施的关键。

3.加快组建执法队伍,抓紧配备执法装备,促进采砂管理现代化

要按照“四专”要求,加快执法队伍的组建,加强管理和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加快执法基地建设,抓紧配备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手段,促进采砂管理现代化。长委要在2003年汛前完成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高标准选聘执法人员,注重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按公安人员的标准,组建素质高、业务强、执法严、反应快、作风硬的执法队伍。加强对管理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

要落实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要进行大力表彰和奖励,并对他们的人身安全要给予保障和保护。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息网,及时掌握情况,为准确打击非法采砂提供参谋和依据。对提供准确信息的举报人要进行有效保护,并给予一定奖励。

加快执法基地建设步伐。南京市江宁区执法基地建设的经验表明,建立了执法基地后,一是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二是可以大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经费开支;三是对基地直接控制的河段有极大的威慑作用。南京市的做法在沿江各省值得大力推广和借鉴。要改变现有执法装备缺乏的局面,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手段。争取每个执法基地要有一个专用码头,配备一艘执法监督船或执法监督艇以及必要的夜视仪、望远镜、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并要加强采砂管理信息网络和监控网络建设,以信息化推动采砂管理的现代化。

4.建立和完善采砂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工程采砂项目和经营性采砂项目的审批程序、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程序、执法队伍管理若干规定等专项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腐败和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5.切实加强各方协作,建立和完善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长委要继续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坚持暗访巡查,及时掌握非法采砂活动动态,及时组织对非法采砂活动的集中打击行动,长期保持高压态势。打击手段必须要硬,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树立起水利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打击的良好形象。对情节严重、屡犯不改的非法采砂者,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采砂船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加强预防。要加强与航务部门、海事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作,各负其责,各出其力,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例,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充分调动和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警示和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