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综合新闻>>正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水政监察员执法实践中应把握的四个基本要件

水政在线 2004-03-01

    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执法是关键,水政监察员的良好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更是有效执法的有力保障。虽然水政监察员都经过了上岗培训,执法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不可否认,在当前水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中,部分水政监察员的业务功底与时代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执法能力仍不能适应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实践中还应特别重视以下几方面。

    一、水行政执法必须准确

    受理立案准是前提。受理案件时,水政监察员要通过初步调查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对非本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有法定免责情节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为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追究时效,且在职权管辖权限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

    事实证据准是根本。违法事实必须具备七个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何种目的,各要素内容的调查要全面、真实、准确,对违法当事人要分清主次,划清责任,以便查明违法事实,查清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要以相应的证据佐证,证据必须符合四个基本特征:即客观实在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目的性,水政监察员要准确的收集、审查和有效地运用证据,收集证据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证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收集的证据要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为防止伪证假证的出现,应尽量取原证;审查证据时要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不同人之间的证据是否一致;运用证据时要确认其与水事违法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以确定其证明效力。

    执法程序准是保证。《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因为水事违法案件存在着不确定性复杂性,有时水政监察员会忽视案件程序,造成处理案件程序上的疏漏,使案件无法圆满解决,甚至引起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严重法律后果,因此,水政监察员依法办案时,从受理立案到结案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办事,所有必经的法定程序都不可忽视。

    行政处罚准是关键。首先要对水事违法案件定性准,水政监察员要全面分析违法当事人的违法动机、违法手段和违法后果,正确确定案件性质,为实施水行政处罚创造条件;其次要做到适用法律准,适用的法律既包括违法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也应包括实施处罚的制裁条款,适用法律依据要正确标注条、款、项、目,防止适用已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对规章的适用要特别慎重,要审查该规章本身是否和法律法规冲突,要注意水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事实之间有必然性和关联性。

    二、水行政执法应当合法

    合法与否是衡量水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水政监察员自身应当合法,即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权的水行政机关,其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应当有管辖权,水政监察员的执法权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或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程序应当合法,水政监察员要特别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转化 “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三是法律依据应当合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是程序应当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导致水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总之,合法性要求水政监察员必须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水行政执法应确保公正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是指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它要求对同一类型、轻重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论行为人是谁,应作出同样的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罚,不能畸轻畸重。水政监察员应将水事违法行为性质、影响、危害后果的考虑放在首位,把外部环境对执法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依法独立行使水行政执法权,秉公办事,公正裁决,既要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水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与支持,树立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神圣与尊严。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做到公正执法,水政监察员首先要不徇私情,破除牟利思想,不为利所缚,不吃拿卡要,不接受违法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和馈赠,不接受案件相关人员的宴请,把好“人情关”,杜绝“人情案”。同时要克服执法心理障碍,正确对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制度,不能因为怕自己的执法决定被复议,怕本机关当行政诉讼被告,怕自己的执法行为后果遭到行政赔偿而出现执法疲软现象,必须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充分体现水行政处罚与水事违法行为“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摒弃执法畏难心理。

    其次,水政监察员要坚决抵制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树立法大于权的“法治”观念,不畏权势,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要迎难而上,敢于叫真碰硬,不怕打击报复,不为权所动,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能,切实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四、水行政执法要力求规范

    水政监察员必须注重自身形象,做到言行规范。首先水政监察员要做到用语规范,文明用语诸如“你好”、“请”、“谢谢”等的使用,既能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被调查人感受到人格的尊重,又能体现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素质;同时水政监察员要做到行为规范,包括政治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业务行为规范和行政行为规范。在执行公务和参加重大集会等有关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标志,调查案件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如果与违法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请求回避。水政监察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代表着水行政机关的形象,如果水政监察员不以规范的言行约束自己,会既损害水政监察队伍自身的形象,又影响与群众的关系,水行政执法也难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法律效果。

    同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运行也必须规范。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实施跟踪制作和运行。规范制作和运行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水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体现水政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但在水行政执法执法实践中,部分水政监察员却往往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以致文书内容和文书格式各种各样,有的填写不规范,有的归档不统一,有的不按程序要求和有关规定送达文书,凡此种种都会最终影响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准确、合法、公正、规范是水政监察员执法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四大基本要件,如果很好的把握这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对提高水政监察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供稿: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 魏显栋)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石头路54号  邮编:241000
信息中心电话:0553-3839931  人事教育科电话:0553-3839852  传真:0553-3830425  mailto:ahcjj@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