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政监察工作的对象很多是老百姓。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既按法律办事,又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要讲求工作艺术,也就是要树立尊民、亲民、护民和为民的意识。
尊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了解他们应该知道的内容。具体讲,老百姓有“四个有权知道”:一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确切身份。执法人员要杜绝执法时不出示证件或虚晃一下证件的行为。二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清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告知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使之心悦诚服。三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处罚裁量权。当必须给予处罚时,执法人员要讲明处罚条款及幅度,正确裁量的依据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四是有权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人员必须明确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一点,不得忽视或剥夺相对人的这一权利。
亲民,就是在水政监察工作中,要讲究语言艺术,让人感受到一种亲和力,而不是拒人于千里之外;应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你的目的是减少因其违法活动带来的危害,根本目的是在帮助他,挽救他,从而在感情上取得当事人的认同。
在检查中,不要什么东西都拿来看,看了之后又随便乱堆乱放,这样的行为容易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心中的怨恨;要认真做笔录,帮助找原因,并且提出整改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以热情的态度,尽量帮助解决,要通过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群众的不满。
护民,就是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一是实行不违法、不干扰的原则。在水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区分违法与非违法的界限,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决不能滥用法律,甚至搞错对象,伤害百姓。二是实行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作为的原则。执法中绝不允许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的行为。三是实行尽可能不毁损财物的原则。要体谅群众的难处,在农村决不允许擅自组织损毁群众财物。四是实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五是实行办错案必须道歉、赔偿的原则。
为民,就是执法人员要经常设身处地为执法相对人着想。例如,遇到群众举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或专项检查,水政监察人员可能要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3~4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每次检查或抽查取用水管理都不达标,就牵涉到多次处罚问题,而如果每次都给予经济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势必不堪重负。这就要求水政监察人员要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选择处罚方式及方法。笔者认为,对问题程度较轻的,应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违法的,水政监察部门应在进行查处的同时,充分发挥本部门的技术优势,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不讲工作艺术,一味罚钱,失去的是多少钱也买不到的民心。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做到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这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