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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案件执行为何这么难?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0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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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评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胡昌明
  
  从2003年11月案发到2005年4月法院强制执行,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水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执法人员共查处90余次,法院向当事人发了6次传票,一起在漳河滩地内违法建设的案件才得以解决。人们不禁要问——水事案件执行为何这么难?  

  案情
  
  2005年4月,发生在海河流域漳河滩地内的违法建设造纸厂一案被依法强制执行。纵观此案,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清楚,执法者的处罚有法可依。但违法当事人却对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本不复杂的案件处理起来却如此艰难,是什么原因使当事人如此嚣张,对法律视若无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件的整个过程。

  漳河滩地内违法建厂 自恃重点企业无视水行政处罚
  
  2003年11月4日,海委漳卫南运河临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堤防巡查时,发现村民王某正在漳河滩地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一面积约3亩的造纸厂,当即依法制止和劝阻,但王某不予理睬。次日,执法人员又来到现场,向当事人讲述利害关系,并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随后,临漳局就此案件向河北省临漳县防指做了汇报,县防指3次派人协助查处,当事人避而不见。其后,临漳局水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陈述申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但当事人既未到执法机关陈述,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反而加快施工进度。临漳局依据《水法》第65条和《防洪法》第56条的规定,于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貌。当事人自恃是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项目,拒不执行。这期间,水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到现场查处90余次,与有关单位和乡政府协调31次。
  
  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临漳局于2004年5月12日将案卷移交到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县领导作了汇报,县政府为此召开了3次协调会。
  
  六次传票置之不理 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法院接案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并向王某下达传票,但王某拒不到庭。县法院执行庭前后到现场9次,但当事人拒不执行。
  
  10月18日造纸厂开工投产。19日和20日,临漳局负责同志到现场协调处理此事,王某指使家人强行拦车,执法人员长时间无法离开现场。
  
  2005年3月31日,法院第6次向王某送达传票,并向其说明4月4日8时30分为强制执行期满最后期限。
  
  期限已到,王某仍无动于衷,法院依法向其下达了“拘留决定书”和“执行拘留通知书”,4日上午9时,王某被依法拘留。到14日下午,违法建设的造纸厂的机器设备全部被拆除,厂房被推倒。至此,漳河滩地违法建厂一案终告解决。
  
  案评
  
  在漳河滩地堤防保护区内建设造纸厂违反了《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样一件没有法律争议的案件,为何执行难度这么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行政,捍卫法律的尊严?此案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观点一
  
  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水行政执法面临的难题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实中对于一个普通村民而言有着绝对的权威,村民王某为何偏偏是个例外?仔细琢磨案件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当事人所建的造纸厂是个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项目,于是违法不仅是村民的违法,而且涉及一方的经济利益和效益。在这种利益关系下,当事人敢于对法律视而不见,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敢于在法院下达“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到庭。在他的眼中,某些领导的权力是大于法律的。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难办的案子中,对方当事人不是因地方利益作怪,就是有部门利益在起作用。
  
  在现实中一些凭着自己是重点工程、重点引资项目的当事人,往往无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和处罚。这种现象在目前水行政案件中非常突出,已经成为水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观点二
  
  行政机关执行不力时,应求助司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
  
  在违法者受到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保护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面对压力勇于执法?该如何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案例中的临漳河务局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加大执法力度的途径:临漳局在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选择了司法途径,将案卷移交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部门来帮助执行,加强执行力度。法院最后向违法当事人王某下达了“拘留决定书”和“执行拘留通知书”,将王某拘留的同时,也将违法的建筑全部拆除,维护了水法的尊严,也保证了漳卫南运河的安全。
  
  临漳局在寻求司法介入的同时,积极向县领导汇报,多次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写报告,引起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
  
  可见,寻求司法部门和上级政府的支持和协助,是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漳河滩地违法建厂案能够在历时一年半之后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临漳河务局选择了正确的方式方法。
  
  观点三
  
  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是制度保证
  
  漳河滩地违法建厂案虽然最终依法得到了解决,但在整个过程中,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一个重点乡镇企业的机器设备全部被拆除、厂房全部被推倒,这本身也是极不经济的。此外,本案受到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县政府出面召开协调会加以解决。由此观之,案件的解决因素有极强的偶然性。
  
  因此,从长远和更为宏观的角度出发,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真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用制度来保证执法者和当事人的守法。例如,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作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厂的前置条件,在取得了水利部门的许可之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建设厂房,这样不仅保证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保障了河道的安全畅通,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更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来源:中国水利报4版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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