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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丁家沟水文站遭遇弃土事件带来思考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0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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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11月29日《陕西日报》以“绥德丁家沟水文站屡遭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受到影响”为题,报道了黄委丁家沟水文站遭弃土致使水文测验工作陷入瘫痪事件。在法律的威慑下,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备受社会关注的这一事件终在2006年2月底得到了妥善解决。
弃土埋没水文“耳目”
丁家沟水文站是国家基本水文站,是黄河一级支流无定河的重要控制站。2005年6月,正在建设的陕西省吴(堡)子(洲)高速公路绥德段(15标段)施工方———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公司,把建设中大量工程弃土倾倒在丁家沟水文站测验区内。截至2005年11月,原本近百米宽的河道,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最窄处仅剩50余米。高达5米、共10多万立方米弃土的堆积,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直接威胁上下游村民和1000多亩土地的安全。黄委丁家沟水文站两层高的测报操作房一层已被弃土埋没,两层高的浮标观测房只露出房顶,主缆钢塔和整个测验区上、中、下断面水尺被弃土埋住,观测路被堵,水文测验工作陷入瘫痪。
省长批示限期解决
得知河道出现大量弃土、水文站遭到破坏事件,榆林市政府派防办负责人前去调查处理,绥德县防办也多次要求施工方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立即停止向水文站测区违法倾倒弃土,停止施工,并下达了停工通知和处罚通知。其间,黄委中游水文局、黄委水文局曾多次派领导前往现场协调,黄河防办也派出调查组调查解决。
但施工单位仍不停止向河道弃土,理由是:因高速公路设计工程弃土地方较远,他们便与绥德县辛店乡二十里铺签订了倾倒弃土协议,租赁该村113亩土地(包括丁家沟水文站测验区和设施用地),每亩补偿1400元,整个弃土工程给付该村补偿款共19万元。
当陕西省省长陈德铭看到省信息快报上刊登的《渣土围困水文站失灵,违法几月不能制止》事件后,立即批示限期上报此案解决结果。
多方协调圆满结案
2006年2月,陕西省政府责成陕西省监察厅牵头,会同陕西省交通厅、黄委水文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中铁大桥局集团五公司吴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弃土侵害黄委丁家沟水文站测验设施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组多方协商,各方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中认为,中铁大桥局集团五公司吴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弃土侵害丁家沟水文站是一起严重违法行为。中铁大桥局集团五公司吴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是此次弃土事件的主要责任者,绥德县辛店乡二十里铺村委会也负有一定责任,此外榆林市各级职能部门也存在工作不到位、监督不力的问题。此案的最终解决方案是:由中铁大桥局集团五公司吴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赔偿丁家沟水文站水文勘测设施被毁损失90万元整,赔给丁家沟水文站征地0.93亩。至此,丁家沟水文站遭弃土堆埋事件得以解决。
思考:法理与情理的抉择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和地方经济不断发展,大批桥梁、管线等跨河工程与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之间产生矛盾,常常诱发水事案件。丁家沟水文站遭弃土事件的查处涉及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水文站驻地村民等多种因素,反映的是如何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持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因此,问题的解决也必须从法律和社会两方面入手。
从本案看,施工单位与村委会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新《水法》《防洪法》等有关条例。从法律上讲,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另一方面,法律不是僵硬的、冷冰冰的条文。当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可能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执法者应当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社会现实问题。否则,不但不利于制止违法行为,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本案中的二十里铺村系黄土高原区域,属国家严重水土流失范围,经济上欠发达,当地村民生活艰苦。施工单位与村委会之间的协议,一方面可以使当地村民直接受益,另一方面弃土堆积形成的平地可以使村民依托交通沿线从事三产。因此,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有具体的禁止性法律条文规定,法律的判断本身可以居中裁判,可以完全不考虑社会的现实,但执法者却不能不考虑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水文工作需要当地各级政府、群众的支持。如果水文站的工作环境不安定,又如何有效完成各项水文工作?
本案的焦点是相对先进的法律制度与较落后的执法环境、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立法者考虑的是一个行为的是非问题,而执法者的视野应当更为长远,除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以外,还要考虑拟采取的执法行为带来的执法效果如何的问题,应当关注到该行为的社会背景,从而作出更为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链接
《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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