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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政执法中存在的六个问题

来源:水政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200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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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水政执法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水政执法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水政执法工作者的信心也在逐步增强。但是,水政执法比起国土、林业等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来,还有较大的差距,还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地位和应有的效果。根据几年来水政工作实际,我们觉得,水政执法工作目前存在如下6个问题。

    一、体制不顺

    1、内部体制不顺。主要体现在行政审批上,上级部门不能和下级部门协同作战。有时候上级部门审批了的项目,下级水利部门还不知道,甚至上下有别,相互内耗,难以形成合力。我们认为,水政执法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从中央到地方不形成强有力的合力,不从整体出发,单单考虑本级本部门利益,我们的执法就很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2、法律交叉。主要体现在执法对象上的交叉,例如地下水与矿泉水,砂与矿,国土和水利部门都可以管,甚至还有其他部门管,这就造成了政出多门,容易扯皮,不利于管理。我们很希望全国一盘棋,采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模式,对河道砂石统一由水利部门管理,只办一证,只收一费。

    3、外部关系协调不顺。主要体现在执法地位上,河道采砂其他部门可协同管理,而很多其他本来应当由水利部门加以审核、审批的内容,如采矿、环境保护方面,一些部门却往往撇开了水利部门,使我们很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努力地进行了尝试,例如我们通过多方协调,已将水土保持审批列入行政审批的前置审批事项,但我们深感这一点来之不易。这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有执法地位不高的原因,有领导不够重视的原因,但也有体制上的原因。建议从上头抓起,依法进入程序,如制订相应的表格。

    4、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被征收主体错位。在我们湖南省,自来水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自来水用户。在制定政策时之所以这样考虑,可能是因为考虑到个别部门的部门利益,但这样造成了对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的执收困难和执收不公,不利于水资源管理。例如有些自来水公司,早就发给它相关资料和文件,多次做工作,但是它就是不向用户代收,或者虚报收费情况。而对这种情况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条款。因此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予以修订,将自来水公司重新明确为被征收主体。

    二、执法不严

    1、收费随意性大。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①行政干预大,一些领导随意减甚至免,水行政部门有时便觉得无可奈何,失去了规费执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②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收不到无计可施,例如水土保持规费的收取。我们认为,行政干预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一方面我们可以积极地避免,但另一方面还需上级部门多多支持。在法律的修订上,这次新修订的《水法》,我们感觉可操作性明显强多了,其他的一些试行办法和单行条例,我们建议予以尽快地修订。

    2、很少因水事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部门我们都可以看到因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很少看到因水事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到底破坏水利设施严重到何种程度,损失多少才能量刑,无操作依据。当然并不是刻意去强求,而是有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追究,则冲淡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利于树立水利部门的威信。

    3、规费征收不力。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行政干预、法律操作性不强,也有体制上和自身的一些原因。我们可以看到国土、林业部门是下面收钱上面用,而水利部门则是上面拨钱下面用。因此我们建议是否可以将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规费先上交、再下拨。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执收到位和执收公平,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腐败。

    4、偏离实际。如水土保持处罚要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实难落实;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只限于对企事业单位,而对行政单位和其它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却没有法律保护措施;在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不到位而建设单位又不治理的情况下,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三、标准不高

    1、工作标准不高。这主要是指水利部门对自身的要求不高,水政执法文书到现在才有统一格式,即使这样,内容仍不尽完善。例如无统一的问话格式、无标准的案卷样版等。我们认为,要提高自身地位,首先要练好内功。建议上级编写水行政执法案卷模式。

    2、收费标准不高。例如水资源费。浏阳水资源比较丰富,全市水力发电1亿度,有7千万度上级收取,浏阳每年全部收取都只能收3万元,加上在其他行业征收的水资源费一起,也不过十多万元。这些,就是直接解决收费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都有困难,很难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再例如河道采砂管理费,0.4元/吨的标准还是1981年制定的,一直没有变,而河砂已经从80年代8元/吨涨到现在30元/吨。这些收费标准既不能反映资源的价值,也无法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可持续利用。

    四、督查不力

    这几年来,上级有影响、具有普遍性、全范围内的督查活动开展得比较少。我们认为,开展督查,有利于给下级部门注入强大的动力,在老百姓尤其是被管理对象中间造成广泛的影响。

    其次,有影响的个案督查也似乎不多,特别是对下级政府的督查没有力度。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于政府的一些行为是很难以管理到位的,这就必须借助上一级乃至更上一级水利部门的督查和直接管理。如果自己本身都不够重视,很多事情一旦开了先例,其影响是难以想象的。

    五、宣传不够

    1、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洪涝灾害往往能够给人以直接的教训,但我们积极主动地去开展水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却仍不多。一方面水利部门经费比较困难,没有专项拨款,自己的温饱问题都刚刚解决甚至还没有解决,根本无力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活动;另一方面,上级部门有时候也不是足够重视。我们认为,政府对法律的宣传应犹如公司对商品的宣传,每年拿出一部分宣传经费是很有必要的。

    2、对重大案件查处的情形以及以案说法的形式不多。那些重大案件往往是方向盘,是标杆,对重大案件不能突破,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会事倍功半。这几年来,水利部门对重大案件查处的情形,以及通过媒体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不是很多,这样难以在老百姓中间形成强有力的影响。

    六、规则不细

    1、水资源费缓交方案不细。今年2月份,省水利厅下发了湘水政[2004]4号文件,并经过了省政府同意。这样对于一些想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别领导随意减免的情形,打了一支很好的预防针。但实施起来我们感觉还需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公开操作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有利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少数企业打着贫困企业的牌子拖交水资源费。

    2、具体的操作流程不细。主要是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上,例如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申请表格和操作流程,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要求不一,花样百出。又如,采砂许可证办理之后,违反了什么可以吊销许可证,亦无操作依据。

    征收水泥、煤生产企业的只有水土流失防治费,且按规定应用于治理。这样,一是征收标准低,远远解决不了治理问题;二是失去了征收行政性规费的意义。另外,对那些自身没有采石场的水泥生产厂家拒交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没有充分的依据强制征收。建议修订征收办法或者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二费合一为水土保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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