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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事违法案件的特点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政在线  2003-12-23

 

[摘要]本文以聊城黄河水事违法案件为例,从水事违法案件的特点谈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经验,在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法上谈几点看法。

[主题词] 水事案件 问题 对策

1、水事违法案件的概念

水事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水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予以处理的活动。

2、水事违法案件的种类

根据侵害对象不同,水事违法案件可分为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和其他案件。

2.1河道案

2.1.1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各类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案件。如擅自或不按规定修建水工程、整治河道和航道;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

2.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用水障碍物,影响防洪安全的案件。如在江、河、湖、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河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生物;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河道、渠道内堆放物料,弃置砂石、淤泥、矿渣、垃圾等;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泄流量等。

2.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违反水法规的生产活动的案件,如围垦湖泊,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阻水、排水、截水;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随意采砂、取土、淘金;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2.1.4其他违反河道管理法律规范的案件。

2.2水工程案

2.2.1破坏、危害水工程及设施的案件。如在堤防、水源工程、灌排渠道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建筑物安全;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等;

2.2.2盗窃、损毁农田、灌排设备及通讯线路的案件;

2.2.3其他违反水工程保护法律规范的案件。

2.3水资源案

2.3.1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案件。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等;

2.3.2拒交水资源费的案件;

2.3.3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律规范的案件。

2.4水土保持案:

2.4.1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案件;

2.4.2从事可能或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案件。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等。

2.4.3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规范的案件。

2.5其他案是指除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以外的水事违法案件。

3、水事违法案件的特点

3.1 类型多,情况复杂。上述的“水事违法案件的种类”足以说明水事违法案件类型的繁多,情况的复杂。

3.2 涉及面比较广。翻阅水事违法案件卷宗,可以看出案件的主体各有不同,从2001年查处的xx水务局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生产桥一案;2002年查处的xx村委会盗伐国家防洪林木一案;1999年查处的十五里元村村民王xx在堤脚违禁取土一案等可以看出水事违法案件的主体有政府行政机关,有村委会等组织,还有群众百姓个人等。涉及的当事人文化素质层次高低不同,有国家干部职工,有农民群众。

3.3 发案时间有一定的特点。综观水事违法案件的发案时间没有规律性,但也有一定的特点,如在春季施工阶段在堤防、护堤地、渠道等处建房和修筑其他建筑物的较多,冬季当地群众为砖窑备料违禁取土的案件较多等等。

3.4 老历史案件占一定的比例。结合聊城阳谷堤防段说,阳谷所辖堤段多以北金堤为主,沿堤脚处多有村民的住所,历史的原因造就很多与现行水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违章建筑物等,根据现行水法律法规要求,处理起来困难较大。

3.5和相邻行政机关有一定的关系。因为水事违法案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水环境污染上与环境保护部门可能有关系;在河道整治与堤防公路的修筑上可能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系;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可能表现在水、水域、水工程的保护与渔业生产活动的冲突上;在涉及水工程保护上还可能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当与土地管理部门有一定的关系等等,其他还可能与地质矿产部门、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有一定的关系。

3.6零星小案件较多。跨堤、近堤村庄较多,在堤上摆摊设点、存放物料的常年发生,特别是每年的麦、秋季节,沿堤群众大量上堤摊晒、打轧使场、扬场、堆垛、晒粮等占用堤防给工程管理、汛期堤顶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和困难。

3.7新型水事违法案件有增多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较之过去没有出现过的违法案件,比如近年来黄河处于枯水状态,滩地多年不上水,加之沿黄地方政府大力提倡绿化和发展经济林,在滩地种植林木的情况严重,阻水片林增多;还比如由于堤防生态林、防浪林的种植破坏、盗伐树木案件增多;再比如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按有关规定架设浮桥现象增多等等。

4、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4.1水利配套法规不健全。一般水事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界限、数额不够具体完善,执法人员使用时有一定困难。

4.2执行难度大。在具体的水行政执法中,某些行政案件一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各方行政干预就会随之而来,从而使执法人员难于独立办案。比如在2002年查处的XX电信部门在堤防上违章架设通信线路一案,就因为当地政府部门出面说是什么县政府定的富民工程等原因,以政发的名义下达了处理文件,鉴于各方面的关系,此案不了了之,不能圆满的结案。

4.3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的现象存在。由于种种原因,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还存在“重事后查处,以罚代法、交钱合法”的现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不太严重的,一般不采取处罚方式解决,而是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工程赔偿或恢复工程原貌,以达到挽回工程损失,教育群众之目的。

4.4水政监察队伍薄弱,执法知名度低。在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水政监察队伍薄弱的问题,尤其是机构改革后,一部分新增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业务知识不熟悉,执法程序不掌握、配备的科技执法器械不会熟练运用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水行政执法的开展。

4.5黄河部门的权威得不到保障。为维护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水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处明文规定在河道内从事某些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前必须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再运行的规定,比如《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条理》第十一条等等。但是很多水事违法案件的产生正是因为没有根据这样的规定去做,视黄河部门的法律威严于不顾,造成了违法水事案件的雏形。

4.6部分沿黄堤线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虽然黄河业务部门每年都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沿黄堤线利用各种形式做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但还是有一部分群众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或爱沾小便宜的心理去从事一些违章违禁活动,比如有的群众明知道在堤防上放牧不对,但还是成群结伴,致使堤防上白花花羊群一片。

5、改进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5.1以新《水法》实施为动力,努力使配套政策法规建设有新进展 。新《水法》为加强黄河水行政管理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要依据新《水法》,加快配套政策法规建设。争取出台一些操作性强对基层执法工作有明确标准可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对基层单位提交当地政府、人大出台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审查论证制度。

5.2水行政执法手段需进一步加强。针对水行政执法部门无强制执法权建议上级机关加快流域立法进度,赋予各级黄河部门更广泛的执法权限,保证各级黄河部门享有更有力的行政强制措施。

5.3加大培训学习力度,提高水政队伍执法办案软硬件能力。针对机构改革后水利公安现有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装备落后并得不到及时更新等问题建议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力度,加大执法经费投入,逐步理顺执法经费渠道。

5.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教育出现新气象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规意识。在继承以往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着重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普法考核档案,督促各单位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年度普法考试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好开展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纪念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传播媒体,创新普法形式和途径,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教育面,把黄河部门的法律权威树立起来。

5.5注重提高执法监督管理水平,努力开创水行政执法新局面

5.5.1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巡查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违法案件形成后造成以罚代管的局面。

5.5.2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使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5.5.3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纵、横向多方协调,搞好和相邻行政机关的关系。对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水事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人民法院联系,力求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避免行政干预局面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