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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河违章建筑的处罚应如何具体操作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0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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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江苏射阳县水利局 顾青春
 
  6月1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某公司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县城某河段建设房屋。接举报后,我局经过立案调查和集体会办,决定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进行查处。但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1.根据第二款内容,如当事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需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补办手续后不并处罚款,那么,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有关项目,是否可以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再补办手续?2.如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该怎样操作?3.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又该如何操作?请专家给予解答。
  
  专家回信: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李崇兴  
 
  《水法》第65条的规定,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工程的行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建筑,处理办法是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二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修建工程的,处理办法是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经批准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两个层次的区别在于第一款规定违章工程必须拆除,不留余地;第二款规定的工程可拆可不拆,取决于补办有关手续能否获批准。其共同点是对于逾期不拆除的,授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进行强行拆除。
  
  现在具体分析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这一条款时,要作出三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处理,包括审批涉河工程的行政许可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具有拘束和执行力,但是不具有惩罚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在这一款的规定中,法律给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授予了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分两个阶段:一是通知告诫阶段。在强制执行前,要给违法行为人一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并告知限定的期限,对于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这里的限期拆除对于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是一种补救而不是处罚。二是实施阶段。本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强行拆除,是一种代执行又称为间接强制执行,其前提是违法行为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行政处罚,本款规定的是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罚款的幅度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这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及其违法后果的轻微与严重,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处罚的额度。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首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说明违法者的何种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在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说明改正的内容和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并交代诉权。如果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或者处罚额度较大,要向违法者发出《陈述申辩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最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说明的是,罚款是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言,并不因补办手续获批准和限期拆除和强行拆除而免除。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水政监察队伍强行拆除。拆除前要发出公告,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自行拆除,只有在说服教育后,违法行为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当与当地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联系,当出现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现象时由公安部门出面处理,以保证强制拆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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