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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由于水事问题的特殊性和水事案件的复杂性,新水法施行后,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面临大量新问题。新水法更加突出了水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摒弃“重执法,轻服务”的观念
坚持执法与服务并行
加强水行政执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是水政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水事活动,维护水事秩序的客观要求。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水政监察员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执法就是“我管你”,以至“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有着一定的普遍性。其实,执法与服务是一体化的工作,执法中有服务,服务中有执法。因此,水政监察员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切实履行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义务,做到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并举,文明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坚持执法与服务两手抓。
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
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但是部分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实践中,却明显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其结果往往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不公。有些水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过于严格的要式和程序规定是与效率相对立的。其实,真正的行政效率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的程序规范,合理的要式和程序规范不仅不影响效率,反而能够保障效率。程序不平等自然难以实现实体平等,程序不公正便无法保证实体公正,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除“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
坚持法律高于一切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水事案件的复杂性,往往涉及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一旦准备查处时,各种外来因素干扰有可能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一定阻力和难度。与此同时,部分水政监察员在认识上也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强调法治给执法活动带上了“紧箍咒”,制约了水行政执法工作。这种片面认识必然导致随意执法的泛滥。因此,水政监察员必须破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克服“重处罚,轻教育”的观念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是水政监察员的职责所在,也是保证和促进水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手段。但是,水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者的错误,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水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已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制裁,使当事人认识到违法带来的后果和危害,通过处罚这种手段来教育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自觉树立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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