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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案件调查笔录,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审理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核实材料,依法向有关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公民进行调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调查笔录对查明案情事实,正确、及时、合法地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规范,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可能会导致败诉。
现实中,水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笔录中未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案件时,第一程序是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会导致程序违法。
二是未告知被调查人所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这同样违反了调查规定。
三是应当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签名的,往往为记录人一人代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如果仅有一人代签,也会影响调查笔录的有效性。
四是没有按照统一规范的调查笔录格式书写。
笔者认为,为确保案件调查的全面、具体、客观、有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围绕调查任务,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调查笔录。在了解情况前,就应确定所要询问的问题,事先拟出询问提纲,尽量做到面面俱到,有条不紊。记录时,按照案情自然发展顺序,由当事人自由陈述,这样利于掌握其心理状态,易于辨别真伪。对陈述中没有查明的问题和有矛盾的地方,调查人员要及时提出并了解清楚。
其次,调查笔录一定要做到全面、客观、尊重事实。询问当事人既要记录其违法的供述,也要记录没有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辩解,供述与辩解存在矛盾时,要及时查清,并把询问与查证结合起来。此外,记录证人陈述时,要保留证人讲话原意,必要时要逐字逐句记录,以更好地体现客观真实性。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并允许其依据事实对笔录补充与修改,最后调查人、被调查人都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只有全面真实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并符合法律对取证过程的要求,调查笔录才能成为定案和处罚的依据。所以,办案中所作的相关联的调查笔录,要做到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陈述相互印证,使其环环相扣、符合逻辑。同时,也需要与物证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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