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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创新
——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强大法制保障

来源: 中国水利报  发表时间:20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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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初的花城广州,因为全国水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法制保障的目标,而备受广大水利工作者的关注。


  水政工作是水利行业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担负着水事立法、执法、政策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纷调处、水法宣传等诸多工作,其内核规律、相关环境、发展走势的确值得关注。

  回眸过去,“十五”水政工作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和“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着实“成绩喜人”,但更重要的是五年的水政实践锤炼出两个沉甸甸的关键词:规范与创新

  描述“十五”水政成绩所选用的词汇很有特点:“修订”、“完善”、“理顺”、“规范”、“探索”、“突破”、“改革”等等。其所要表达的核心理念,就是水利政策法规的刚性条款的规范性作用更加突出,并且这种规范有着从无到有的探索和革故鼎新的突破性的重大意义。


  《水法》的修订以全新的理念把新时期中央水利工作方针以及可持续发展水利思路法律化,其意义不愧“里程碑”的赞喻;《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出台、《防汛条例》的修订也是在人水和谐、给洪水以出路和洪水管理的理念指引下形成的规范;水利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在执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主要用法去管理行政相对人到依法管理与依法规范、约束自身执法行为并重的转变。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全新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明显地体现在水利政策研究中。水权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等政策研究,已经成为重要现实政策的指导,并破解了不少的现实难题。


  水权理论在调处水事纠纷中得到初步尝试和应用。在处理晋冀豫漳河、川黔同民河、冀津宁河北、冀京拒马河、浙闽交溪、吉林内蒙古霍林河等水事纠纷中,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初始水权的界定,使调处工作有了科学、合理的依据,寻找到了解决水事矛盾的有效途径。


  可喜的是,五年间水行政行为已悄然走向规范,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水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等一系列权力运行和监督纳入规范操作。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范不仅是指政策法规的刚性条款,更在于法规制度的落实,让刚性条款真正成为政府的行为规范和公民的行为规范,是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真正魅力所在。五年来的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工作,正是在规范与创新中成就辉煌,也在规范与创新中构筑了面向未来的新的更高的起点。

  考问现实,法规的刚性规范与人们的柔性认识不相称,执行操作出现错位,依法治水与依法行政中碰到了种种不适应……要化解这些难题,规范与创新又成为两个必然选项

  “流域管理与地方管理有交叉,权限不清晰,甚至还有空白;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上,初始水权分配还不明确……”


  “《水土保持法》出台时间已经很长了,一些条款适应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以后,今天执行已经有些尴尬……”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流域委主任和地方厅局长座谈会讨论最为热烈,其中问题所指主要在于规范缺失和原有的规范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周英副部长在报告中用了十分之一的篇幅剖析了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诸如认识不足,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实际问题,不注重社会管理问题,乱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出现;水法规制度不健全,质量不高、配套不够,重大问题政策研究不够深入,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够;水行政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还有;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水行政执法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实现新的突破;化解水事纠纷的机制还不完善,应对水事突发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还没有全面建立,等等。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既是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能、承担责任的过程。全面推进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管水、依法行政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主要在于领导,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需要,是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保障,是从无序走向规范的深刻变革。


  现行水法规政策的一些不适应、不配套、不顺畅,说到底是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滞后在水利行业的反映,是传统水利的思维惯性和工作习惯的表现,其根本在于新的治水实践呼唤对现行法规政策作出与时俱进的相应调整。

  分析形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中国治水思路的探索调整,都给依法治水和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不断创新、探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的规范,将是当代水利人最为艰巨也最为光荣的使命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的国家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之中,我国的治水事业正在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水利工作方针指引下,进行着新的探索和实践,水利政策法规建设必须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


  从立法层面说,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通过立法保护自身的权益有了越来越多的利益诉求和关切,导致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十分困难,日新月异的治水实践与本来就显滞后的法规制定出台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水利立法的难度在不断加大。从执法的层面说,法治政府的推进与执法环境的矛盾处在越来越接近实质性突破的艰难时期,认识上的、习惯上的、人为的等等一系列因素必将与法规的刚性规范展开深层次的博弈与碰撞,同时,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始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实施,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日益完善,这些都给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水利政策研究层面来说,大规模的、丰富的水利改革实践中所提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亟待新的政策法规加以解决,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决策对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的针对性、灵活性、适用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科学发展观为水利依法行政开启了新的思路和视野,建设法治政府为水利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可持续发展水利为水利依法行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研究制定促进水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消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改革水管理体制,改进水利立法,规范水利行政执法。


  创新思路找寻新的规范是水政工作者的艰巨使命。如何通过制度约束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如何在新的水利发展模式下规范人与人、人与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如何通过执法活动来维持水事秩序,都将是水政工作者不可回避的课题。


  规范在创新中发展,规范在发展中形成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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