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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政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
来源: 《治淮》杂志 发表时间: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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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淮委水政工作在“十五”期间,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以贯彻落实新《水法》和《行政许可法》为重点,遵照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思路,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水行政管理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认真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努力推进淮河流域水利改革和发展。
一、“十五”期间水政工作成效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期间淮委按照“四五”普法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以学习宣传新《水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水利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由提高淮委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对各项水利事业的管理,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切实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逐步在全委形成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二)积极参与水法规建设
在水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淮委积极参与《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起草工作;对《水法》、《防汛条例》等50多部法律法规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水利部等单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对于流域各省有关水法律法规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力求使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衔接;按照有关要求对委内发布的有关公文进行审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的统一。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针对流域管理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淮委直属系统水行政执法评价、流域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淮河干流安徽段及沂沭泗直管河湖采砂管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调查等项目调研工作,对水政工作提出理性分析,为今后实践作出指导和建议、为加强流域管理奠定了基础。
(四)强化政策法规研究
淮委始终把加强流域立法及政策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努力研究和探索完善淮河流域的水法规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南四湖管理条例立法研究工作,研究探索南四湖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边界矛盾协调与裁决等问题;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建立治污工作有效管理机制,确保治污目标的实现;开展淮河流域闸坝运行管理评估工作,为闸坝运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淮河流域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研究,探索符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可操作的管理模式。
(五)推进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初步形成机构健全、人员整齐、分工明确、覆盖面较广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水政监察网络;大力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树立水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着重进行建章立制工作,实现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规范水事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六)预防与调处省际边界纠纷
加强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工作;组织完善年度省际边界水事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在建边界工程的督促检查,及时对已建成的边界水利工程组织验收,促进省际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增强淮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淮委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下一步水政工作思路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又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流域机构肩负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的历史使命,必须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水利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要表现在明确了新的治水思路,即从过去注重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转变为注重对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从过去注重向大自然无限索取、无序开发转变为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过去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转变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从过去重建轻管转变为建管并重。核心是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注重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以达可持续利用。这些目标的实现,除了依靠增加投入和科技进步外,关键的问题要依靠政策、依靠法治、依靠依法行政。没有法治作保障,水利的发展就没有健康的秩序,也不可能持久深入。因此,必须把依法行政切实落实到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治淮工作实际,近期淮委水政工作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流域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事权明晰、协调完整的执法体系,提升淮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和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为维持淮河健康生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抓好水政工作重点
(一)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淮河流域全体公民的水法制意识、水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淮委系统各级管理机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和依法处理各种事务意识,提高流域水行政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淮河流域水法规体系
加强流域配套水法规及其流域立法制定的前期调研工作,在国家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开展专门针对流域不同层次的水法规建设,初步建立多层次、相互配套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法规体系,适应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良好支撑。
(三)建立完善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体系
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规范流域内水事行为和水事活动,根据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基本原则,调整各方关系,建立和完善流域和行政区域联合水行政执法体制,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个完整的流域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体系。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淮委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修改或废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法、不规范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淮委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分解,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结合淮委政务公开工作,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公示事宜;研究探索便捷、高效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
(五)及时有效预防和调处淮河流域水事纠纷
继续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研究制定新形势下预防和调处水事矛盾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强淮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淮委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淮河流域省际边界地区人民的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六)研究探索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机制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法》等水法规和淮委“三定职责”为准绳,以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为重点,协调流域管理与地方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解决管理“缺位”和“越位”现象,建立民主、协调、权威、高效的流域管理体制,使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和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以保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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