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研究

 
 
 
 

正确处理“四种关系”寻求水行政执法的平衡点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06-06-16

字体:    请选择背景颜色:        

  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如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统一,较好地解决水行政执法人员与违法违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必须面对的问题。近年来,笔者所在地水政监察队伍不断总结经验,正确处理“四种关系”,全力提升执法效能。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2001年,射阳县水利局提出“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要求,作为考核县水政监察队伍的标准。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执法的具体体现。执法工作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以情代法,更不能徇私枉法。服务工作则要求热情待人,热心办事,多关照、解难题、给方便、不设卡。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在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忽视了热情服务,强调热情服务时就放松了严格执法,难以正确地把两者统一起来。 
  
  其实,严格执法不等于冷酷执法,热情服务也不等于无原则服务。因而,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应该是严格执法不忘热情服务,热情服务不违背严格执法,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2005年秋,射阳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某公司在县城工区河上擅自搭建营业用房。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在工区河上搭建营业用房,是为了解决社会百余名下岗职工再就业,且不影响该河道行洪输水。经县水利局领导集体会办,要求该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法律规定给予最低数额罚款。在办案人员多次登门耐心说服教育下,该单位负责人终于如期办理了河道占用审批手续,并将一万元罚金交到财政专户。 
  
  正确处理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是确保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不管职权多大,管辖范围多宽,都是人民的公仆,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不容置疑的。另一方面要坚信,只要自身行得正、坐得直,依法执法就不怕监督,时时处处循章办事,就能经得起监督检查。也只有坚持原则,事事出于公心、严于律己,才能取信于民,令公众满意。射阳县水政监察大队成立10年来,陆续制定完善了接受社会监督的规章制度,2004年又在全县选聘18名行风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正确处理公正合理与宽容待人的关系 
  
  所谓公正合理,就是处理问题要依法循章,有理有据。所谓宽容待人,就是在处理违法当事人时,不因被处理者的态度、情绪、言谈乃至行为的不恭,而借题发挥、小题大做甚至故意刁难。在执法过程中,总有一些当事人或其他群众不了解、不熟悉各种管理法规和要求,盲目随意地按自己意愿行事而不听劝告;或是胆大妄为心存侥幸而不服从管理,接受处理时态度蛮横,甚至口出狂言以暴力相威胁。对待此类情况,水政监察人员更要静下心来,做到对事不对人,不意气用事,不滥罚。 
  
  2005年,射阳县水政监察大队曾查处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多年来一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营砂石,他以该场地是镇政府拆迁协调用地,拒绝办理河道占用审批手续和交纳相关规费,并采取回避、谩骂水政监察人员的方式进行对抗,态度极其蛮横。但当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书后,在诉讼期限即将结束时,吉某又主动到县水政监察大队承认错误,同意接受处理,要求是否可以免于处罚。县水利局办案小组经集体会商,考虑吉某占用河道情况确有特殊,经吉某书面申请,遂同意当事人分期付缴罚金。 
  
  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 
  
  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将“教”与“罚”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相对人能够了解自己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明白自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应当受到的处罚。作为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中要耐心向管理相对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对初次轻微违法的管理相对人以“教”为主;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管理相对人则以“罚”为主。通过“教”与“罚”结合,使管理相对人能够充分认识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重要意义,从而加快实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兴水。  

 

版权所有: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网站维护: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信息中心   mailto:ahcjj@263.net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石头路54号   邮编:241000   联系电话:0553-
2232021  传真:0553-223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