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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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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长江采砂管理网   作者:陈建勋   发布时间:2006-10-13

摘要:泰州市及所辖沿江各地水利、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实行日常巡查与突击打击相结合,平时与节假日巡查相结合、白天与黑夜突击查处相结合,灵活机动组织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较好地巩固了我省长江河道禁采成果。针对我市近年来长江非法采砂、吹填造地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我们认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应进一步落实打防结合、水陆兼治、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执法巡查和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改变战略和战术,有针对性攻克长江非法采砂“打而不死”这一“固疾”。
关键词:长江;采砂管理
    我市及所辖沿江二市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作为水行政执法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人大《禁采决定》。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我市沿江各地水利、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实行日常巡查与突击打击相结合,平时与节假日巡查相结合、白天与黑夜突击查处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组织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较好地巩固了我省长江河道禁采成果。自2002年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市水政监察支队会同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了长江泰州段15次联合执法行动,我市所辖靖江、高港等市(区)也相继组织了20余次集中打击,共出动联合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抓获、查处了150余条非法采砂船只。

    通过近几年来长江采砂管理及一些大案查处揭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了新的问题。

    1、随着沿江开发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投资项目青睐于长江区域这片黄金热土,近年来,大规模吹填造地需求增多,原先自发偷采江砂的行为逐步发展为有组织、有计划、分工明确的群体网络运作体系,一些采砂团伙中的“头目”不但自己参与非法采砂,还收取团伙其他成员的“管理费”、“保护费”,他们甚至派遣专人和车辆“哨望”执法艇及码头,产、供、销、经营、守卫各司其职,本地和外地人相勾结,跨区域串联,分工合作,分摊暴利。部分非法采砂案件还表明有黑势力介入的苗头。

    2、为逃避打击,采砂船及违法人员多数利用节假日和夜间大肆活动。

    3、采砂船只利用市、县交界的相对“真空区”躲藏,采砂、停泊分跨相邻两个行政区域,获悉有打击行动,立即逃遁至另一行政水域,加大了查找和打击难度。

    4、沿江各级地方政府将长江岸线、水域作为吸引资金、参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个别地方政府对于前来投资者承诺负责包办一切行政审批手续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筹码,造成了一些采砂吹填项目先建后报的事实,更有甚者,根本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批准手续,工程建设领域违反水法律、法规现象逐年增多,给水利部门查处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5、我们一些基层水政监察队伍主动做工作、提前做工作意识不强,缺乏将水事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的协调处理能力,导致违法行为既成事实,查处难度增大。更严重的是个别基层水利部门领导畏难思想严重,难过“政府关、人情关”,导致查处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

    针对长江非法采砂、吹填造地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我们认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应进一步落实打防结合、水陆兼治、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执法巡查和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改变战略和战术,有针对性攻克长江非法采砂“打而不死”这一“固疾”。

    一是建立和完善由水政队员值守、沿江单位、群众、船民配合支持的全天候的监视和信息报送体系,及时发现非法采砂船只的踪迹。

    二是建立和完善由水政、公安、港务等部门参加的准军事化机动执法队伍,24小时备战,不论节假日和夜间均能反应迅速、快速出击。鉴于非法采砂吹填为群体作业,大型采砂船上违法人员多,小型采砂船数量多,配备好后援执法力量,能及时增援和保障。

    三是注重市、县际间的交流合作,加强联系,不定期组织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动。

    四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摆正依法行政与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既要满腔热情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更要坚定不移地履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依法行政的职责。

    五是要深刻吸取苏南、武汉一些地区非法占用长江岸线被强制拆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教训,加大水行政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占用的苗头,提前介入,避免国家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是进一步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宣传重点由注重向群众宣传转向领导和群众宣传并重,由注重固定时期宣传转向日常宣传,我们水利部门领导更要带头学法,作出依法行政的表率,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治水为民”思想,坚决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办事。

    七是抓制度建设,做到制度管人、管事,制度约束执法行为,促进执法队伍廉洁自律。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违反公示追究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措施,通过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身份、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每起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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