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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事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从行政区域管理为主,转向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但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流域综合管理课题组案例研究总结交流会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局长翁立达教授介绍,目前,我国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已授予各大流域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洪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等权限,但主要集中于水法规授权,还不全面。
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高级工程师吴国平介绍,1988年颁布施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水法,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体制为“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相关制度设置上体现了流域管理的理念,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也体现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如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有关的规定,防汛的有关规定等,但并未规定流域管理体制。
吴国平说,水法颁布10余年来,在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基本上作到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但仍存在用水过程中的取水、用水、排水的各部门分割管理。同时,流域层次上的管理非常薄弱,流域性水环境恶化屡屡发生,其中以淮河、辽河、海河流域性污染,黄河的断流最为突出,在流域、行政区域内还未建立根据水资源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合理布局机制。相当多的地区行政社会经济规模与水资源状况不适应,已引起了水生态恶化、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等水环境生态问题。
吴国平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强化了水利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水利部的职责涵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抗旱、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等方面,但每一项具体事务都涉及到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协调和交叉。如地下水管理涉及到水利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水土保持涉及到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防洪抗旱更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协调,河道管理涉及与交通、土地部门的协调,水工程管理涉及到与电力等部门的协调。此外,所有事务都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协调。
翁立达认为,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方面。虽然2002年10月实施的新水法,加强了规划、保护、节水等方面的内容,授予了流域管理机构执法权力。但从总体上看,现有法规主要有四方面局限性:
一是规定的流域管理涉及的内容不全面。至今,作为流域综合管理内容的湿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保护等方面,没有纳入水法体系规定。
二是各项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别。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体制,但未界定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防洪法虽体现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但实际上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现有法规对流域综合管理涉及的事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体制,而且各项事务管理体制差别极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出现摩擦和交叉。
三是法规规定的流域管理制度不健全。现有法规规定的流域管理机构重视了规划、行政管理等事项,但对涉及流域管理重要内容的财务、项目年度计划、投资体制等未作规定,流域机构与区域相关部门间的结合关系也未作明确规定,流域信息统计、归集也未作规定。流域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流域管理的实施。
四是法规间缺乏协调性。在水事活动管理体制上留下了非常明显的部门痕迹,一些制度的设置也很少进行相关法律之间相关制度的协调,在涉及多部门职责时,很少规定部门间如何协调,在国务院也未建立会审、会签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法规间缺乏协调性,导致执行中体制上的冲突,以及一事多部门重复管理的现象,制约了流域管理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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